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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声明


甲部 证券现金托管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 失。
  • 客户并确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规则便证券留给经纪作保管或授权经纪便客户的证券借予或存于某些第三者(例如作 为经纪借贷或垫支的抵押品)存在风险。 客户明白此等行为只可在其书面同意下才准许;倘若客户不是专业投资者,同意书必须指明其有效期,但不得超过 12个月,客户并须明白其不是因法例规定而签订该等授权。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 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跨适合专业 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港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 在港交所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 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持牌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 并非以港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4.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证券或美国衍生工具的风险在港交所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 客户在投资任何受美国法律规管市场的证券或证券相类的工具前 ,应先了解适用于该等交易的美国规例。美国法律通常适用于美国市场交易,无论客户所属的国家法律是否亦同时适用。有众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债券及期权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及交易。纳斯达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市场,现亦已成为一家美国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期权而言,每家交易所会发有补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例的规例,以保障在该交易所进行买卖证券的个人及机构。 交易商可以继续利用交易所挂牌或非交易所挂牌的工具进行场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其交易可以透过在场外电子交易板或载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报价之交易商之间的粉红价单进行。这些交易设施是在纳斯达克以外设置。证券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该期权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之规例管辖。
    无论客户意欲投资在美国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权),客户应了解监管拟进行交易之市场的有关规例。投资于没有须在交易所挂牌要求的衍生工具会倾向使风险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场的性质倾向使风险进一步增加。 场外电子交易板的庄家不能使用电子媒介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沟通,即使用标准电话线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此举可能会引致延迟与市场沟通。若在同时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场外电子交易板的证券价格波幅扩大及迟误延长执行时间。客户在市场落盘时应加倍审慎,并完全了解有关外电子交易板交易的风险。市场数据如报价,交易量及市场大小可能或未必与纳斯达克或挂牌证券预期般一样保持现况更新。 因参与场外证券市场的庄家数目可能较少,该证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较在市场挂牌证券的流通量低。因此,客户的指示可能只获部分执行,甚至全部不获执行。此外,市场落盘所收到的价格可能与输入买卖盘时的报价有明显的不同。当某一证券的股份交易减少,可引致卖出/买入价的差距增加及造成价格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合理时间内为场外证券平仓。 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商并无责任向投资者提供资讯、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持登记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乙部 保证金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

1.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金源证券有关成员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其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2.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 倘客户向金源证券任何成员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金源证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跻 12 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 此外,假如金源证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 14 工作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金源证券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金源证券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 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金源证券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金源证券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 金源证券有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证券现金托管账户。假如客户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证券现金托管账户。

丙部 适用于所有种类账户的风险披露声明

1.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客户向金源证券有关成员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倴么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 其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袜异或错误。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金源证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3. 关于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

 

如客户进行复杂产品交易,须阅读以下关于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才可进行交易

  •  客户应对复杂产品保持谨慎。
  •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客户须详细阅读及明白所有相关产品发行文件并了解复杂产品的产品特性和风险。
  •  复杂产品客户应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失去所有投入的资金或超过投资金额(如适用)。
  •  倘发行人提供的要约文件或数据尚未经证监会审阅,建议客户审慎行事。
  •  对于描述为经证监会认可的复杂产品,客户应明白有关认可并不表示获得官方推介或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该产品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产品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  复杂产品的价格可能会波动,往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客户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相关的要约文件和风险声明。
  •  对于仅供 专业投资者(简称“PI”)买卖的复杂产品,请注意符合资格的客户必须是专业投资者。

复杂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衍生认股权证、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股票挂钩票据、杠杆及反向产品、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于香港或指明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等。

 

关于指明司法管辖区的名单,请参阅证监会网站:

https://www.sfc.hk/web/TC/rules-and-standards/suitability-requirement/non-complex-and-complex-products/list-of-specified-jurisdictions.html

 

关于公开发售的投资产品列表,请参阅证监会网站

https://www.sfc.hk/web/TC/regulatory-functions/products/list-of-publicly-offered-investment-products/

 

 

本声明的中、英文版本如有差异, 概以英文本为准。